(2016)皖1802执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与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春香,王晓梅,谢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26-2号申请执行人:熊春香,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晓梅,女,汉族,现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谢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与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熊春香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的380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3218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6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