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索某某盗伐林木、张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某某,女,1951年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李亚民,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金芳玉,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杰、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民、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金芳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索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体育运动学校附近拆迁工地为工作人员做饭期间,在无林权证和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拆迁区域内居民及城市园林处所有的树木出售,并与通辽市鑫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商谈卖树事宜。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木材采伐合同并现场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当场给付被告人索某某买树款人民币150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核实林权证和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组织人员在拆迁工地附近采伐杨树29株、榆树12株,共计51株。经测量被采伐树木立木材积共计33.9404立方米。2014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索某某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扣押(未移送本院);经讯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索某某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张某某、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立木材积计算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盗伐公私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公私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索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能够缴纳罚金,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属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索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由扣押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丽丽代理审判员 景东晖人民陪审员 闫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