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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木巴热克f吐尔逊诉王田永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巴热克·吐尔逊,王田永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3民初626号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被告:王田永玉。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诉被告王田永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显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被告王田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诉称,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助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1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15000元,如违约承担违约金20000元。但是第一笔经济补助款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助款1500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3、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田永玉辩称:没有意见,原告所说属实。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在霍城县清水河镇法律服务所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经济补助款,其中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1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违约承担违约金20000元。离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王田永玉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双方签名确认,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为民政局颁发正式文本,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二、三条约定:婚生女王甲某某、婚生子王乙某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于当月25日至30日间付清,被告享有每月至少一次的探望权;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现金,其中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1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违约责任:双方擅自违约将承担违约金200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协议达成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两个婚生子女1000元的抚养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助款1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该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也因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而生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15000元现金,双方擅自违约将承担违约金20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15000元现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被告也未要求减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违约金未超过约定,法律也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元的经济补偿款及违约金10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田永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木巴热克·吐尔逊支付经济补助款15000元及其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4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王田永玉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吕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