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居民。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闫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闫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