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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德环申请执行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环,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环。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德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德环诉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宋德环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下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荣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