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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杨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县岑川镇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取码民戴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约12万元,并通过登陆赌博网站“金峰网”将这些码单报给其上线邓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返水从中获利。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平江县岑川镇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取码民黄某、李某戊、李某丁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约3万元,并通过登陆赌博网站“金峰网”将这些码单报给其上线邓某。被告人杨某通过返水从中获利。另经查明,2015年3月份以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经商议决定合伙写单报单,两被告人在2015年3月至5月7日期间,通过登录“金峰网”、“6688”等赌博网站共计报单24期给其上线邓某,累计金额约12万元,二被告人通过返水从中获利。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邓某、戴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码民投注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结合其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甲、杨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