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越峰申请执行晏和文、解小华(2015)凯执字第848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越峰,晏和文,解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李越峰。被执行人晏和文。被执行人解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越峰借款本金65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4月17日止60万元本金的利息74640.00元,总计724640.00元。2015年4月18日后65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4倍计算,截止到还清65万元为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5.00元、律师费20000.00元、执行费966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解小华名下的位于黄平县新州镇牛场衔,建筑面积为262.50平方米住房一栋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书已作出送达,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解小华名下的位于黄平县新州镇牛场衔,建筑面积为262.50平方米住房一栋,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罗 亨 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