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曾宇与李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宇,李炜,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曾宇。被执行人:李炜。被执行人:赵静。申请执行人曾宇与李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