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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肇事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易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0号申请人肖某某,男,1943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易某某,女,1945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吴某甲,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申请人吴某乙,女,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申请人吴某丙,男,1994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路145号。负责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关于肖某某、易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赔偿款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萍审 判 员  张鸫霞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向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