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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华正养殖合作社与田凤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华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凤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63号原告:公主岭市华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耿叔良。委托代理人:王昶。被告:田凤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华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田凤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华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余款退回原告公主岭市华正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逄格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