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合肥埃米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埃米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074号原告: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林,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埃米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伏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埃米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踏浪旅游网系统网站开发合同书》属技术合同范畴,双方因该合同签订、履行产生的纠纷应属技术合同纠纷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本案属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