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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俊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徐俊林原告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丽娜、董崟及被告徐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鼎盛天工牌WTD7500摊铺机一台及电声天工牌YZC12双钢轮一台;货款共计152万元;货物由被告自提,原告在8月10日前交付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首付款50万元将设备提走,剩余货款102万迟迟不予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02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08年8月4日至2015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的利息475431.35元;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08年8月3日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也已实际履行,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证据二、2009年8月4日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5万元货款。证据三、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六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万元,原告给被告开具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证据四、2008年8月5日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汇款凭证一张,2008年12月29日天津增值税发票两张、2008年8月12日0000013号鼎盛天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提货单一份、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是一份。证明案涉两台设备的来源,并且证明原告已经向鼎盛天工工程销售机械有限公司就案涉的两台设备支付了70万元货款。徐俊林辩称: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但与被告个人无关,是单位行为,该笔货款应该由单位支付。徐俊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一、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与被告个人无关;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证据三真实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本院经对坚实工程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后认为:坚实工程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四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鼎盛天工牌WTD7500摊铺机一台及鼎盛天工牌YZC12双钢轮一台;货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货物由被告自提,原告在8月10日前交付产品;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70万元,2008年9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10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1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12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2万,共计人民币152万。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后将设备提走,剩余货款人民币102万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对本案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关于被告辩称购买设备是单位行为,因其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2万元;二、被告徐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的利息475431.35元,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9元,由被告徐俊林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坚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待被告徐俊林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爱萍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人民陪审员  巩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倩文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