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653号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2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851XXXX。法定代表人邵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林,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8334XXXX。法定代表人张国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公司)诉被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好家园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美好家园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六百五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