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连余与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杨连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双环村报春里**号院**号。经营者郝德昌。委托代理人郝长智,男,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双环村报春里**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长智,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连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文喆洗车服务中心、郝长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