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钱春松与唐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松,唐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钱春松,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唐君杰,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钱春松与被执行人唐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君杰应于2016年2月4日前给付申请人标的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