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安成诉冯艳、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174号原告:徐安成,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薛坤,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成与被告冯艳、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安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安成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