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77号原告张某,女,34岁,1981年9月20日,汉族,地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靳某,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地址: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2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