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77号原告张某,女,34岁,1981年9月20日,汉族,地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靳某,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地址:汝州市杨楼镇杨楼村2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