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忠心与被告钱伟、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心,钱伟,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473号原告:蒋忠心。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伟。被告:何斌。原告蒋忠心为与被告钱伟、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钱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2、被告何斌对2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佳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使用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钱伟送达法律文书,故转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蒋忠心的委托代理人姚香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伟、何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2日,被告钱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有借款人钱伟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为每月2%,若逾期归还,每逾期一天另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额0.1%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利随本清。出具借条已表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该笔借款,无需再出具收条。保证人何斌知晓借款人该借款用途,自愿为该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借款人:钱伟,保证人:何斌。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借条1份予以证明。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忠心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二、被告何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斌对本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钱伟承担,被告何斌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佳丽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