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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红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红,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0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琼C7**##小型普通客车,在文昌市文城镇文蔚路路段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15]毒检字第75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检测:被告人何某红血样中检出酒精,其浓度为223mg/100ml。被告人何某红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书及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被告人何某红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何某红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红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何某红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投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德武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人民陪审员  李兴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周 量书 记 员  黄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