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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710号原告魏某某,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一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