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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荣利与夏津县新源达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利,夏津县新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578号原告韩荣利,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新源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远新,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利与被告夏津县新源达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荣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