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