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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