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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传某与被告泌阳县高邑乡高邑村委柴市老西队西组、陈某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某,泌阳县高邑乡高邑村委柴市老西队西组,陈某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1号原告陈传某,男。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高邑乡高邑村委柴市老西队西组。被告陈某家,男。被告陈某家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某与被告泌阳县高邑乡高邑村委柴市老西队西组、陈某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