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得云与檀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得云,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林得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敏,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得云与被执行人檀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因被执行人檀敏已死亡,且申请执行人林得云生活困难,永泰县政法委给予司法救济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林得云放弃剩余1万元债权。申请执行人林得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樟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