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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得云与檀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得云,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林得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敏,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得云与被执行人檀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因被执行人檀敏已死亡,且申请执行人林得云生活困难,永泰县政法委给予司法救济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林得云放弃剩余1万元债权。申请执行人林得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樟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