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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孙兆成、王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71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负责人乔某某,该支行负责人。被告孙某某,淮安市淮阴卷烟厂职工。被告王某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10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