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孙兆成、王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71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负责人乔某某,该支行负责人。被告孙某某,淮安市淮阴卷烟厂职工。被告王某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10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