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钱李苗与钱寅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李苗,钱寅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49号原告钱李苗。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寅初。委托代理人高晓鸣,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李苗诉被告钱寅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李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李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寅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李苗撤回���钱寅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钱李苗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佳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