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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某诉姜某某等四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姜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姜某,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某某,女,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姜某某,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某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某某,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姜某某,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元,由原告姜梅荣承担。审判长  张振刚审判员  刘志坤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美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