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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江江与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江江与被执行人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江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1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