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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义与李小平、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义,李小平,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33号原告曾义,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平,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红,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曾义诉被告李小平、陈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调解协议书”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底,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曾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