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蔡晓莉申请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晓莉,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0404民督70号申请人蔡晓莉,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林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蔡晓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不景气,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共计18070.16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蔡晓莉所欠工资18070.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蔡晓莉工资18070.16元。本案受理费84元,由被申请人常州强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庄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