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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慧珍与侯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慧珍,侯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民初104号原告程慧珍,女,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韩燕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俊梅,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张文章,男,1967年3月11日生,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夏侯村人,系侯俊梅之夫。原告程慧珍与被告侯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慧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燕龙,被告侯俊梅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慧珍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程三虎借款50000元,并承诺每月利息600元,且为程三虎出具有借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2015年9月19日程三虎因急性心梗死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4.4%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俊梅辩称,其向程三虎借款是事实,利息约定也对,但已经还过40000元,现在不带利息还欠原告10000元。被告开有搅拌机门市部,程三虎在被告处拿货还欠其4000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的丈夫程三虎借款50000元,承诺每月利息600元,并出具有借条。载明:“今借到三虎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利息每月600元昌盛昌:侯俊梅2015年5月12号”。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5年9月19日程三虎因急性心梗死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本金及利息无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之夫借款,有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称现已归还40000元及欠其4000多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又予以否认,本院不能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俊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慧珍欠款5万元,并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告侯俊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晋豫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