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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慧与苗文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24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苗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