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丽萍与黄铁强、田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萍,黄铁强,田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25号原告:沈丽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国强。被告:黄铁强。被告:田月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萍诉被告黄铁强、田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丽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丽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沈丽萍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