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信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信桃,程芳,朱宏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64号申请人曾信桃,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日,中专文化,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程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朱宏灯,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7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申请人曾信桃与被申请人程芳、被申请人朱宏灯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纠纷,申请人曾信桃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芳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XX幢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312房地证2013字第XXX号)、对被申请人朱宏灯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XXX**的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曾信桃的丈夫胡瑞友以其坐落在开县XX镇XX街XX号的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信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程芳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XX幢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312房地证2013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二、对被申请人朱宏灯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XXX**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年。三、对申请人曾信桃的丈夫胡瑞友以其坐落在开县XX镇XX街XX号的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