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76号原告龙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原告龙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梁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