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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76号原告龙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原告龙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梁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