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阮长金诉石台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长金,石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阮长金,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现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台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负责人刘怀宁,石台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晖,石台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礼明,石台县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长金诉被告石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阮长金以被告石台县公安局变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长金撤回对被告石台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长金负担。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