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金平与张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平,张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4号原告马金平。被告张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平与被告张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金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马金平承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沛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