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火福、沈少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福,沈少端,陈武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张火福,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沈少端,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陈武钦,男,196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火福与被执行人沈少端、陈武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