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171号原告:许某,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朱国恩,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