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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130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法定代表人:杜晓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华,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丹雅,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东针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杜爱珍。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徐洋进行独任审查。申请人称,东阳必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420万元,双方约定以7.2225%的年利率按月计付利息,如逾期不还,从逾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另加收50%的利率计付利息,借款至2016年3月5日到期。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以坐落于东阳市巍山镇工业区2号地块为东阳市必胜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向申请人的借款在611021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3月19日办理他项权证。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向东阳市必胜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20万元。此后,借款人仅支付了至2016年3月5日止的利息,此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巍山镇工业区2号地块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196879.97元及利息11792.04元(已算至2016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还清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抵押物已依法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巍山镇工业区2号地块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阳市国用(2005)第20-1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4196879.97元及利息11792.04元(已算至2016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还清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不超过6110210元。案件受理费20235元,由被申请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