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238号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广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