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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与鑫鑫洗车行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鑫鑫洗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赵威,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殿文,梨树县水务稽查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鑫鑫洗车行负责人张春玲,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政府东侧。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水务稽征字(004)号征收污水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鑫鑫洗车行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登记,处罚主体错误。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梨水务稽征字(004)号征收污水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秀平审 判 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刘任华书 记 员 : 李 雪书 记 员 :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