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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953号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杨汉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法定代表人:缪玉群,该公司经理。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