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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佟贵杰与王金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贵杰,王金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贵杰,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鹤岗市双利煤矿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财,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鹤岗市双利煤矿工人。上诉人佟贵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贵杰、被上诉人王金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查明,2014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成轻伤。2014年3月2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35,000.00元,达成协议时给付15,000.00元,余额20,000.00元于2014年年底付清。同时口头约定,原告负责到公安机关将被告致伤原告的刑事案件撤销。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到公安机关撤销该起刑事案件时,双方为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我与王金财因发生口角把王金财打伤,通过同事王德亮调解双方同意赔偿医疗费,不再追究佟贵杰任何责任。甲方王金财、乙方:佟贵杰,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末被告佟贵杰因致伤原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年末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双方于2014年3月签订的协议时,被告以原告违约及原告已经放弃要求被告给付20,000.00元赔偿款为由,拒绝给付。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作的处分,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合同的性质,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虽然附加了原告负责到公安机关撤销被告刑事案件的条件,但双方所附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但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故被告所辩原告违约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所辩双方于2014年4月达成了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的协议,包含了原告不再要求被告给付20,000.00元赔偿款的辩解意见,首先,原告不承认其曾同意变更双方于2014年3月签订的赔偿协议;其次,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的协议未能明确表示原告已经同意放弃要求被告给付20,000.00元赔偿款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故被告所辩原告已放弃要求要求被告给付20,000.00元赔偿款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被告佟贵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财赔偿款20,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2015年8月19日起诉时止。宣判后,被告佟贵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与王金财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条件是被上诉人到公安局撤案,只有他撤案我才能包赔他。另外,2014年4月签订的协议已经将我们的纠纷处理完毕,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告王金财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3月25日,上诉人佟贵杰与被上诉人王金财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赔偿协议,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000.00元赔偿款。由于双方对赔偿协议所附的被上诉人到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该口头约定系无效的约定,故上诉人主张只有被上诉人到公安机关撤案才能赔偿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4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协议,由于双方并没有作出对2014年3月25日赔偿协议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也没有明确作出不要求上诉人给付剩余20,000.00元赔偿款的意思表示,2014年3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仍应按照2014年3月25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上诉人提出双方的纠纷已经通过2014年4月10日的协议处理完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佟贵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赵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