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勤虎与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虎,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刘勤虎,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邢清鑫,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虎与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虎于2016年4月1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勤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刘勤虎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