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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吴灵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吴灵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少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灵灵。上诉人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灵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浩宇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吴灵灵劳动合同第四部分“工资待遇”约定“(三)提成/绩效奖金:具体见甲方提成或绩效方案。提成的发放时间按甲方提成方案执行。”浩宇公司还提交了《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兼职协议》,该协议显示,张飞与浩宇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了该协议,吴灵灵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浩宇公司应否支付吴灵灵业绩提成142598元。本案中,仲裁时,吴灵灵提交了劳动合同和提成协议,主张其提成为142598元,浩宇公司明确认可吴灵灵业绩提成142598元,只是主张吴灵灵有收取客户款项的义务,吴灵灵未收回客户款项,故公司无须支付其提成。浩宇公司在二审中仍确认吴灵灵有业绩提成,但具体数额没有进行统计,故不清楚具体数额。本院认为,浩宇公司在二审中仍确认吴灵灵有业绩提成,但具体数额未统计,浩宇公司并未否认吴灵灵有业绩提成,对具体数额,应由浩宇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且浩宇公司在仲裁时已确认吴灵灵的业绩提成为142598元,故应当认定吴灵灵的业绩提成数额为142598元。至于业绩提成的支付条件,本院认为,浩宇公司主张支付提成有前提条件,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浩宇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经本院审查,劳动合同约定“(三)提成/绩效奖金:具体见甲方提成或绩效方案。提成的发放时间按甲方提成方案执行。”在本案审理中,浩宇公司并未提交提成或绩效方案,也就是说,浩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支付业绩提成的条件及方法,浩宇公司提交的《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兼职协议》系其与张飞签订,对吴灵灵无约束力,综上所述,浩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在吴灵灵收回款项之后才支付业绩提成,故浩宇公司主张支付提成的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浩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