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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钰诉王家林、王金声、王根生、王晓雷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钰,王家林,王金声,王根生,王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46号申请人执行人王钰。被执行人王家林。被执行人王金声。被执行人王根生。被执行人王晓雷。王钰诉王家林、王金声、王根生、王晓雷继承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家林、王金声、王根生、王晓雷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王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因王家林、王金声、王根生、王晓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协助将坐落于徐州市刘场小区xx室房屋过户至王钰名下,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书,将以上房屋强制过户至王钰名下,并由王钰负担过户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徐州市刘场小xx室房屋过户至王钰名下二、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王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