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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与李延斌、韩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李延斌,韩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代表人迟源。委托代理人王诚。被执行人李延斌。被执行人韩纪燕。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斌、韩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延斌、韩纪燕给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纪燕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崂山区xx路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市南区x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鲁B号轿车一部,上述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