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庄赐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13号罪犯庄赐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12055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庄赐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庄赐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庄赐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庄赐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二十二天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