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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228-1号原告许支越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支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228-1号原告许支越。委托代理人秦金汉。被告黎鹏。被告古卫林。被告许鹏飞。本院在原告许支越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威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在本院受理且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澜阁 关注公众号“”